外嫁女能不能分到娘家征地补偿款?
时间:2021-04-13 16:56:12来源:陕西日报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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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各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加快推进,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外嫁女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问题是征地补偿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和突出的一种类型。”马苗说,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受制于封建观念和利益驱动,外嫁女的各项合法权益,尤其是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容易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其实,外嫁女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严格界定,如果某些地区在安置补偿方案中单纯通过认定所谓“已嫁外村未迁出户籍人员”或“外嫁女”的身份来不合理地剥夺部分女性的征收补偿分配资格是有悖于法律的。
马苗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所有的外嫁女都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资格呢?马苗表示:并不准确。她分析说,判断外嫁女是否有资格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基本准则与核心是,是否需要保障外嫁女在农村宅基地制度下的基本居住权。此项权益,一般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如果外嫁女长期居住于其他乡村或者城镇,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则即使其户籍未依法变动,其基本居住权益也未因征收行为遭受损失,便缺乏获得补偿的合理性。所以,原则上认定外嫁女能否参与分配农村征地补偿款,需要先行确认外嫁女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马苗分析,判定外嫁女是否仍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需要参考各类因素进行综合性考虑,实务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量:一是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是各要素中首先考量的部分,是参考其他要素的基础。被征收人如希望获得补偿款分配,则其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应该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但因外出求学而将户籍暂时迁至就读高校等特殊情形除外。二是实际居住生活地。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同样是需要参考的核心要素,但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村女性而言则不应审查这一要素。三是生活保障。外嫁女如果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通过使用该土地作为基本生活收入的来源与保障,那么也理应对此事实予以考虑。四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待遇。主要指外嫁女是否依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如选举权等村民权利,履行义务劳动等村民义务,村民代表会议是否认可其集体成员资格等,如果外嫁女依旧履行征收地所在村集体组织村民义务的,其就具有组织成员资格,有权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五是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是否享有村民待遇。如果被征收人在出嫁后已经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成员待遇,获得了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可,则不应被认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获得安置补偿资格,但对其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有权要求分配。
马苗指出,“外嫁女”问题,不仅涉及对于我国征收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同时也应考虑各地不同的安置补偿方案与村规民约、地方风俗,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动态评价和综合考量。但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女性村民能否获取补偿安置要依据法律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这是法治社会人人平等的重要体现,更是我国保障民生的应有之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所以,被征收人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应积极证明自己与原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切实联系,具备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获取公平合理的对待。
来源:陕西日报
马苗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所有的外嫁女都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资格呢?马苗表示:并不准确。她分析说,判断外嫁女是否有资格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基本准则与核心是,是否需要保障外嫁女在农村宅基地制度下的基本居住权。此项权益,一般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如果外嫁女长期居住于其他乡村或者城镇,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则即使其户籍未依法变动,其基本居住权益也未因征收行为遭受损失,便缺乏获得补偿的合理性。所以,原则上认定外嫁女能否参与分配农村征地补偿款,需要先行确认外嫁女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马苗分析,判定外嫁女是否仍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需要参考各类因素进行综合性考虑,实务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量:一是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是各要素中首先考量的部分,是参考其他要素的基础。被征收人如希望获得补偿款分配,则其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应该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但因外出求学而将户籍暂时迁至就读高校等特殊情形除外。二是实际居住生活地。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同样是需要参考的核心要素,但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村女性而言则不应审查这一要素。三是生活保障。外嫁女如果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通过使用该土地作为基本生活收入的来源与保障,那么也理应对此事实予以考虑。四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待遇。主要指外嫁女是否依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如选举权等村民权利,履行义务劳动等村民义务,村民代表会议是否认可其集体成员资格等,如果外嫁女依旧履行征收地所在村集体组织村民义务的,其就具有组织成员资格,有权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五是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是否享有村民待遇。如果被征收人在出嫁后已经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成员待遇,获得了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可,则不应被认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获得安置补偿资格,但对其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有权要求分配。
马苗指出,“外嫁女”问题,不仅涉及对于我国征收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同时也应考虑各地不同的安置补偿方案与村规民约、地方风俗,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动态评价和综合考量。但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女性村民能否获取补偿安置要依据法律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这是法治社会人人平等的重要体现,更是我国保障民生的应有之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所以,被征收人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应积极证明自己与原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切实联系,具备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获取公平合理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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