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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下乡背景下农民主体性缺失浅析

时间:2020-10-31 23:08:58来源:中国集体经济网作者: 点击:

摘要:国家资源下乡的最初目的是惠及民生、改建公共设施、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但项目在运作中,各行政主体以利益为导向形成“利益连带共同体”,农民主体缺位陷入“最后一公里”困境以及处于“被治理”状态。农民缺乏参与意识、安全感与归属感,各利益主体形成分利秩序。因此,强化农民主体意识;培养农民自信文化、加强乡村社区建设;科学定位,充分利用“第三方力量”解决项目运作中的矛盾冲突。从而更好地重塑农民主体意识。

关键词:资源下乡;农民;主体性

一、问题提出

国家项目下乡最初目的是提升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实现富国强民。为此,对基层政府职能要求也由税费时期“汲取型政府”向后税费时期“服务型政府”转变。但项目在运作中各行政主体为实现自身利益诉求而暗箱操作。县级政府与基层政府间形成“条块”关系相互妥协。基层政府为获更多政绩诉求而受上级支配并行使上级意志,使行政吸纳政治,从而导致项目基层实践的“去政治化”和“弱治理”逻辑,这与国家项目下乡的最初目的相背离。村级组织作为农民群众的“父母官”,却为实现自身利益而与乡镇政府形成责任连带,“原本嵌入在乡土社会中的基层政权逐渐脱离其应有角色与功能,蜕变为赢利、掠夺型的准利益组织”,这导致农民主体地位边缘化。这为村庄精英获取自身利益开辟了利润空间。因此,项目下乡各主体各取所需。乡村治理者表现出“自导自演”式操作,做材料、填数据、造表格以迎合上级检查评估工作。导致资源陷入“最后一公里”困境,农民实惠可望而不可及,并项目落地中出现“一言堂”现象,农民知情权被漠视,参与权被弱化,决策权形同虚设。这导致“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的表现形式。对此,资源下乡与其初衷相背离,使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群众集体失语,丧失其主体地位。

二、具体体现

(一)行政主体间利益连带县级政府、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各行政主体间形成利益共同体。通过掌控各种项目资源,使资源主体、执行主体、参与主体间产生互动。在项目实践中,项目执行主体是县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其将上级发包项目进行整合、集中打造“示范点”来创造政治业绩、获取经济资本和政治资本。但这种“形象工程”或“美丽乡村”与农民实际需求并不相符;而项目参与主体则是乡镇政府以及村级组织,作为项目“抓包”方,上级组织掌握着其政治前途与经济命脉,在面对农民利益时参与主体可会选择随大流保全切身利益。为此,各行政主体间形成相互交织关系并产生各种“共谋”行为。乡村治理者为应对上级组织查检,采取表面遵从原则,注重数字化、程式化、技术工程化等外在表现形式,形成以“形式”应付“形式”的形式理性。使项目惠民政策演变为乡村治理者“自导自演”的应付检查戏码,缺乏群众实际参与。各行政组织环环相扣的行政压力,相互为友的连带利益,使得农民群众的主体性地位被解压。(二)“最后一公里”困境贺雪峰先生在《新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到“最后一公里问题”,在国家资源下乡中“最后一公里”困境是指基层政府在提供公共品供给时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相对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在扶贫项目中,乡村治理者利益源自国家,使其与农民关系逐渐脱离,乡村形成“原子化”的无序村庄,农民缺乏组织动员的基层动力与基础。农民主体性缺失形成“等靠要”思维逻辑,对村庄公共品供给持一种“增量逻辑”,即国家资源能得一点是一点。村民对公共事务的态度更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形塑了“最后一公里”难题。使真正受益的农民主体并没有参与扶贫项目的分配与使用中。(三)农民作为“被治理”对象“农村是农民的家园、故土、农民永远是农村真正的主人”。只有农民才知道农村的实际现状,只有农民才知道需要什么样的新农村。国家项目下乡,农民群众对乡村治理活动的积极参与是支撑项目在乡村社会场域中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石。但项目运作中,各行政主体为实现利益诉求而暗箱操作资源,形成“政府动,农民不动”局面。使农民在这场关乎切身利益的场域中集体失语。乡村治理中,农民认为国家出钱建设乡村,建设成什么样以及怎么样建设,如何分配指标与使用资源,那都政府的事。对此,农民主动边缘化,缺乏主人翁意识并处于“被治理”状态。

三、原因分析

(一)农民参与意识不足从传统思想观来说,封建专制的皇权、族权等级特权观念深深植根于农民头脑之中,个人顺从并自觉执行统治者意志,这完全抹杀了农民作为独立个体的主体意识。传统农民思想僵化,对现存社会现象不能理性辨别与自觉抵制,难以突破小农意识束缚,更难以树立现代生活观进而充分发挥主体功能。但在现代乡村建设中,农民作为主体就需积极发挥其自觉性、能动性、自主性以及创造性,才能更好分配和使用资源。这就导致扶贫项目在落实中与农民意识不相谋合,大多数村民对扶贫项目持观望和冷漠态度。从城乡二元体制来说,我国长期“重工轻农、城乡分治”造成农村与城市、农民与市民事实上不平等。农民群体处于社会底层难以表达利益诉求,在资源分配与使用中也缺乏有效监督。这导致农民主体失位与集体失语。在后税费时期,扶贫资源下乡,农民仍以先前的社会认知来判断现存社会事实,这自然不符合逻辑规范。因此,导致资源下乡这一社会事实与农民意识形态大相径庭,农民从根本上就不能发挥其能动性与创造性而使农民自身主体地位缺失。(二)农民缺乏安全感与归属感税费时期,国家向农民汲取资源,两者关系处于对立状态。而后税费时期,国家自下而上的资源汲取转变为自上而下的资源输入。在资源落地中,各主体代表国家权威、行使国家权利却为自身政绩诉求、权力诱惑而进行利益捆绑并从资源中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使农民对国家失望,贴上“官官相护”的标签。并认为项目下乡与自身没有关系而主动边缘化。随着经济发展,城乡差距加大,许多年轻人纷纷进城务工。但因受城市生存理念、生活方式、社会网络等影响,他们就会选择交通便捷、经济活动集中、生活服务条件好的城镇或县城购房定居。时间越久务工青年对农村情感越淡。在项目下乡中,许多务工群体没有参与其中并对农村缺乏归属感。再加各主体间利益博弈。为此,项目下乡背景下农民群体对国家失望而缺乏安全感,对农村情感淡化而缺乏归属感,使得农民缺乏自信、农村缺乏动力而导致农民缺失主体性。(三)分利秩序分利秩序是资源分配和使用中各利益主体的行动逻辑与互动过程。由于资源分配场域与主体的特殊复杂性,国家有限的人财力面对农民散沙动态时无法具体甄别农民差异需求,因此国家允许地方政府采取特殊资源分配方式。这就为时势权力提供了操作空间。其在资源分配中相互勾结合力将项目分到某特定区域,共享其利。而农民却没有参与资源分配。基层政府、地方精英以及资本拥有者等利益主体凭借个人权势相互结盟并从中获取巨额利益,形成“权力利益网”。将国家资源“化公为私”形成以利益分配为导向的分利秩序。而农民群众在这个权力利益网络中被隔离出局。国家资源下乡,其利益分割的不是农民直接利益而是看不见的公共资源,其分配资源场域也在不可观察范围内。为此,资源分配具有广泛性、隐蔽性以及稳定的显著特征。于是无论国家分配多少资源,分利结构中的利益群体都会将其吸纳,形成国家与农民间的隔离带,使大部分国家资源难以直接对接农村。因此,分利秩序的非正式利益分配规则,以利益分配为导向的权力格局。使农民缺乏组织动员并未发挥自觉能动性,导致农民在利益分配格局中边缘化而丧失其主体性地位。

四、重塑农民主体地位

农民群众作为乡村建设的主力军,农村治理的主体力量,项目下乡如果没有农民多方位参与、配合与支持,那么建设美丽乡村、实现乡村振兴就会成为空谈。为此,本文从树立农民主体意识;培养农民自信文化、强化乡村社区建设;科学确定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第三方力量”来重塑农民主体地位。(一)树立农民主体意识首先,农民群众作为乡村建设主体应认清自身角色,用权力维护自身利益,将传统逆来顺受的小农思想转变为积极主动、理智合理的自我维护,主动参与资源分配与使用过程,积极履行义务与享受权益,树立真正主人翁地位,激发农民主体意识。其次,提升农民文化素养。加强农村地区农业知识普及与教育投入力度,做好惠民政策宣传工作,提升农民基本文化素养。最后,重塑农民精神面貌。激发农民潜力,培养农民自律与他律、自发与协调相配合的现代化农民人格、农民心态。进而树立农民主体意识,建设美丽乡村、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二)培养农民自信文化、强化乡村社区建设随着现代化经济发展,许多大中城市面临着“逆城市化”现象,即城市人口向乡村居民点和小城镇回流。国家资源输入建设美丽乡村,许多外出青年也渐渐回乡定居,进而营造和谐美好乡村社区场域。农民群体间相互沟通、传递信息、学习信息技术,进而更好地树立农民文化自信、增强农民自觉、声张农民权益、发挥农民能动力、创造力,提升农民自我权益等主体意识。乡村社区作为农民活动主地场,将广大农民群体组织起来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与自我监督以增强乡村社区活力。促进农民从乡村社区组织中获取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增强农民安全感与归属感。为此,培养农民自信文化、加强乡村社区建设,才能更好地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功能,进而建设和谐美好的乡村社区图景。(三)科学确定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地位国家资源下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扮演着引导者、组织者、协调者、服务者的主导性角色。引导者是在资源运用过程中发动宣传、制定规划、引导农民群众去具体参与资源的分配与使用,起到带领性作用;组织者是将分散的农民群体组织起来参与乡村建设,进而发挥农民能动性和创造性;协调者是处理好资源在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冲突,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和监督管理机制;服务者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增强为农民服务意识,切实发挥政府部门主导性作用。而农民群体作为乡村建设主体,应在政府职能部门的引导下积极参与村级组织活动,增强农民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应对乡村公共事务积极关注,充分发挥农民群体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以及监督权,并积极出言献策,扮演好主体性地位。只有正确定位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性地位,两者协调统一、共同发展才能更好促进乡村社会建设。(四)充分发挥“第三方力量”在项目运作中,不健全的现有制度以及面对利益诱惑,各利益主体与农民群体间就会产生矛盾冲突。此时就需第三方来协调制衡。这里的第三方力量是指对人品、道德、素养、教化等方面具有极高要求的各社会力量,可以是高级知识分子、社会知名人士、也可以是有声望权威的家族、为国为民的高官,他们具有一致目标,即全心全意为农民着想,尽心尽力为国富民强,拥有博爱之心,大公无私之爱。在项目实践运作中,不怀私情,铁面无私、刚正不阿、敢做敢言。这正是项目在乡村建设中所需要的重要力量。

[1]李祖佩.分利秩序———鸽镇的项目运作与乡村治理(2007~2013)[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

[2]马良灿.“内卷化”基层政权组织与乡村治理[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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